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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有新规 |
2008年07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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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财政部和江西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,省林业厅与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制定了《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,就补助标准、补助对象、补助期限及资金使用等进行了相关规定。
实施细则规定,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,每亩退耕地每年继续安排现金补助105元,用于退耕农户生活费补助,并须直接补助给原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;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保留,并与管护任务挂钩,退耕农户自退自还的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,退耕农户委托或转让他人管护的,由退耕农户与管护责任主体协商并签订管护合同,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并落实管护责任。实施细则同时规定:还生态林的补助8年,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;对2006年或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,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提供的验收结果核定,于2008年一次性补齐;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,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提供的验收结果,从次年起逐年核定补助。
实施细则还规定,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纳入财政惠农政策“一卡通”发放,实行集中管理,一户一卡,一个存折发放。
来源:《江西日报》 文/张志勇 沈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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